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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美大学硕士研究生中期考核暂行规定

[日期:2004-10-10] 来源:研究生处  作者:研究生处 [字体: ]

集大教〔 2004〕18号

关于印发《集美大学硕士研究生中期考核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学院(系)、各有关单位:

为了提高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现将《集美大学硕士研究生中期考核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四年七月四日

主题词: 教务 硕士研究生 中期考核 规定 通知

集美大学学校办公室 2004 年 7 月 4 日印发

 

集美大学硕士研究生中期考核暂行规定

为了提高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关于对在校研究生建立必要的筛选制度的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考核范围

入学三学期的硕士研究生。

二、考核目的

检查和总结硕士研究生入学以来政治思想表现、课程学习和科研情况,激励在校研究生德、智、体全面发展。

三、考核内容

(一)学习马列主义基本理论,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等方面的思想状况和行为表现;

(二)学习目的、治学态度、课程学习、道德素质及团结协作精神情况;

(三)科研和实践能力;

四、考核等级及标准

(一)考核等级

考核等级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二个等级;

(二)考核基本标准

1. 合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课程成绩合格,具有一定的科研实践能力;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参加校、院和班组织的各项活动,团结同学,关心集体;

2. 不合格:政治、业务素质较低,组织纪律性不强,学习成绩较差,缺乏科研和实践能力;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原则上也应确定为不合格:

( 1 )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超过两周或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的;

( 2 )一学期内有两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合格,或一门学位课程不合格经重修仍不合格的;

( 3 )违反校规校纪,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 4 )在文献阅读和学位论文开题准备工作中表现出分析能力和科研能力很差的;

( 5 )无故不参加中期考核的。

五、考核组织领导

学校成立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硕士研究生的中期考核工作。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研究生教育的校领导以及研究生处、学生工作部(处)和教务处等部门的负责人组成。各学院(系)成立考核工作小组,负责本单位硕士研究生的中期考核工作。考核工作小组由学院(系)有关领导、专业全体导师和有关教师、辅导员组成。

考核工作的日常事务由研究生处负责。

六、考核程序

(一)各学院(系)进行中期考核动员,使硕士研究生明确中期考核的目的、意义、内容、办法和程序,提高其参加考核的自觉性和积极性;

(二)硕士研究生按照中期考核的内容进行认真总结,自我评价,并填写《集美大学硕士研究生中期考核表》;

(三)硕士研究生在班组进行交流和互评;

(四)导师根据学习阶段硕士研究生的思想政治表现、学习和科研能力及选题报告的情况进行评价,并签署中期考核意见;

(五)各学院(系)考核工作小组在审阅硕士研究生有关材料的基础上,结合其表现、导师意见和班组评议情况,确定考核等级;

(六)学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各学院(系)考核的情况,审定硕士研究生的中期考核等级,并将结果通知各学院(系),由各学院(系)予以公布;

(七)硕士研究生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申请复核;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复核后提出意见,由所在学院(系)通知本人。

七、考核结果处理

(一)中期考核合格者进入下一阶段学习;

(二)中期考核不合格者予以退学。

八、考核时间安排

硕士研究生中期考核安排在第三学期末进行。

九、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附件:集美大学硕士研究生中期考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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