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加强和完善研究生的学籍管理,促进研究生德、智、体全面发展,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原国家教委正式颁发的《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国家教委教学〔1995〕4号文件)的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和规定录取的接受学历教育的研究生。
第三条 研究生的管理工作必须紧紧围绕国家培养高层次专门人才这一任务,加以不断改进与完善。要坚持行政管理与思想教育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充分发挥导师教书育人的作用,调动研究生自我管理的积极性。
第四条 研究生要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自觉遵守宪法、法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培养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风尚;勤奋学习,刻苦钻研,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努力使自己成为合格的高层次专门人才。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 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如户口关系,党、团关系等),按规定日期到校报到。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须凭有关证明事先向研究生处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退回原单位或家庭所在地。
第六条 新生入学后,在三个月内按招生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合格者正式取得学籍。在复查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入学资格:
(1)请假逾期超过两周不报到者;
(2)体检复查不合格者;
(3)入学前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而不宜入学者;
(4)在报考过程中弄虚作假有舞弊行为者。
第七条 新生在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但由校医疗服务中心证明,经过治疗在一年内能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申请,所在学院负责人签署意见,经研究生处审核后,报校长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离校治疗。
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应于下学年开学前向所在学院提出入学申请,并附县级以上医院证明书,经学院同意后,通知其到校复查。经校医疗服务中心复查合格者,送研究生处审核,方可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申请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条 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应在规定日期内到所在学院报到注册。因病、因事不能按时到校注册者,须事前向学院请假并提交必要的证明。不请假或未准假而不按时注册者,以旷课论,参照《集美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进行处理,未经请假达到或超过四周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章 纪律与考勤
第九条 研究生要按时参加培养计划规定和各单位统一组织的一切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缺席者,以旷课论处。对旷课者应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参照《集美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进行纪律处分。
第十条 研究生必须按培养方案的要求学习规定的课程,参加科学研究、教学实践、社会实践和专门技术训练,严格遵守有关考试和考核的规定。
第十一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不得随意离校,寒暑假结束必须按规定日期准时返校。
第十二条 研究生因病请假,在校期间凭校医疗服务中心证明,外出期间凭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办理手续。病假两周以内(含两周)由院分管领导批准,两周以上须经研究生处批准。研究生如需请事假应办理请假手续。事假三天以上的须由研究生处批准,每学期事假累计不得超过一个月,超过一个月需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三条 在学期间研究生出国、合作研究、留学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提倡晚婚,要求结婚者,应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第四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五条 研究生在一学期内请病假累计超过十周者,必须休学。
第十六条 研究生因病不能坚持学习,但在短期内可以治愈的,可申请休学,由本人申请(附校医疗服务中心诊断证明书),经所在学院签署意见,报研究生处批准。
第十七条 研究生休学,一般以一学期为限,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可继续申请休学,但休学累计不得超过一学年。
第十八条 因病获准休学的研究生应离开学校休息治疗。休学期间不享受研究生奖学金,医疗费用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研究生休学期满,必须持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书,提前一个月向所在学院申请复学,并附校医院复查证明,报研究生处批准。
第二十条 研究生休学期间违法违纪,情节严重的取消复学资格,给予退学或其它处分。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因创业需要或其它特殊原因,也可申请休学,但不得超过一学年。在休学期满前一个月向所在学院申请复学,经导师和学院领导同意,报研究生处批准,准予复学。在规定时间内不办理复学手续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五章 转学和转专业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一般不得转学或转专业。如因特殊情况本专业不能继续培养的,可转学或转专业。
第二十三条 要求在校内转专业者,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征得拟转入学院导师和分管领导同意,送研究生处审核,由分管校领导批准。
要求跨校转学者,向所在学院导师和分管领导提出申请,经研究生处审核并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由研究生处与拟转入培养单位联系,在征得转入单位同意后,方可办理手续。
外单位研究生要求转入我校者,应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向研究生处提出申请,经审查,确认其符合转入条件并征得转入学院和指导教师同意,报校长批准并报省高教部门审批后,由研究生处通知申请人所在单位办理转学手续。
第二十四条 跨省转学者须报两省高教部门审批,并由转入省抄送转入单位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六章 退学和取消学籍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退学:
(1)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超过两周(含两周)者;
(2)一学期内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者;
(3)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4)休学期满复学复查不合格者;
(5)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以及其他疾病,不能继续学习者;
(6)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7)硕士生一学期内有两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合格,或一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合格经补考后仍不合格者;
(8)经中期考核不宜继续培养者或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完成学位论文者;
(9)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
(10)其他原因不宜继续培养者。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退学由学校发给退学证明。学习满一年以上、完成培养计划要求的课程且成绩合格者,发给肄业证书;学习不满一年者,发给学习证明。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1)出国探亲旅游、合作研究逾期不归者;
(2)休学期满无故逾期未复学者;
(3)未经批准擅自离校或未注册报到超过期限者;
受自动退学处理的研究生,学校不发给肆业证书和学习证明。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办法处理:
(1)入学前为在职人员的,退回到原单位。
(2)入学前为应届毕业生,因学业成绩不合格退学的,根据入学前的学历情况,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3)其他研究生,退回其生源所在地。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自费出国留学者可自动保留学籍一年,超过一年不复学者作放弃学籍处理。
第二十九条 退学和自动退学研究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七章 奖励和处分
第三十条 对品学兼优的研究生,以及研究生的个人先进事迹应给予表扬和奖励。奖励方式有:通报表扬、颁发奖状、奖品、奖金,授予荣誉称号等。
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违反学校纪律(含考场纪律),按《集美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集美大学考试违纪处分办法》有关条款进行处理。
第三十三条 对犯错误的研究生,处理时允许本人申辩。当事人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在15日内向研究生处提出申诉,由研究生处组织人员进行复查,并尽快做出申诉处理决定。
第三十四条 研究生的警告和严重警告处分,由该生所在学院党政领导讨论决定,报研究生处备案。
记过以上的处分由学院提出处理意见,经研究生处审核,报学校领导审批。研究生被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须报上级主管部门及省教育厅和国家教育部备案。若有特殊情况,须报省教育厅审批。
第三十五条 受处分者应对其违纪的后果承担责任。伤害他人者必须付给受害者医药费、赔偿经济损失。损坏公物者要赔偿损失、交纳罚金。
第三十六条 研究生被勒令退学者发给学习证明,被开除学籍者不发给学习证明。被勒令退学和被开除学籍的研究生必须按学校规定的日期离校,并将其户口迁到生源所在地。
第三十七条 研究生的鉴定、奖励、处分等材料要归入本人档案,不得撤销。
第三十八条 被勒令退学、开除学籍者,不得申请复学。
第三十九条 研究生按培养计划规定,完成课程学习和环节,成绩合格,完成毕业论文并通过答辩,经校长批准,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条 研究生应在规定年限内完成学习任务。研究生的在校学习年限以入学时确定的培养类型和相应规定作为标准。研究生一般不得更动学习年限。延长学习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逾期作肄业处理。延长期间不享受在校生的各种待遇,若需收取有关费用由个人支付。
第四十一条 研究生应做好毕业鉴定。自我鉴定和班组鉴定都必须认真进行。研究生应虚心听取意见,同时允许本人申述或者保留不同意见。
第四十二条 研究生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学习任务,成绩合格,但未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者,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三条 研究生毕业后,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安排就业或指导就业。结业研究生由学校指导就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定向、委培研究生除执行本细则外,必须执行定向、委培合同中的一切规定。
第四十五条 在职攻读专业学位研究生,其学籍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