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为加强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队伍建设,确保我校研究生培养质量,特制订本条例。
一、拥护党的基本路线,自觉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积极参加研究生教育改革,熟悉并认真执行学校有关研究生培养的规章制度;根据校、院安排,积极参与研究生招生命题、评卷、录取等工作,参与制定本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和计划。
二、跟踪学术前沿,拓宽学术视野,不断提高学术水平,保持旺盛的学术创新热情。积极主动地争取国家和地方的重要科研项目,并不断获取新的科研成果。
三、增强科学道德意识和修养,自觉抵制学术腐败现象,坚持优良学风,并引导研究生养成高尚的学术道德、严谨的治学态度和独立的科研能力,形成良好的学术风气。
四、教书育人,关心研究生在德、智、体诸方面的全面发展,指导研究生制定落实个人学习计划,经常了解研究生的学习、思想和生活,参加研究生中期考核工作。
五、直接担任研究生课程的教学和科学研究的指导,引导研究生了解和掌握本学科的最新研究成果和发展动态。检查和督促研究生按时完成培养计划所规定的各项任务,审定研究生外出学习计划(包括社会调查、查阅资料、参加学术会议、外出听课等),并检查其执行情况。
六、对研究生撰写的学位论文提出是否答辩的意见,并协助院、系(所)做好学位论文答辩工作。
七、及时总结经验,不断探索并掌握研究生培养规律,每学期至少向教研室(研究室)、院(所)汇报一次研究生工作培养情况,积极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九、负责所指导研究生业务费的使用。
十、指导教师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校学位办核实,报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免除导师资格或暂停招生。
1、政治思想、道德品质有严重问题,受到法纪政纪处理者;
2、凡不履行导师职责,或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指导研究生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