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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美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和聘任暂行办法

[日期:2007-01-30] 来源:研究生处  作者:研究生处 [字体: ]

集美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和聘任办法

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在培养研究生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为保证培养质量,建立一支高水平的指导教师队伍,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 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应具备以下条件

1.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热心研究生教育事业,作风正派,治学严谨,为人师表,教书育人,认真履行导师职责。

2.具有高级职称,目前从事教学、科研或工程技术工作,距离退休年限3年以上(含3年)人员(即能指导一届研究生至毕业)。1963年12月31日以后出生者须具有硕士以上学位。

3.有坚实的理论基础和系统的专门知识,有比较丰富的教学经验,能承担一门以上研究生课程。

4.了解本研究领域的国内外学术动态,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较丰富的科研工作经验,在本学科、专业的某些领域内进行比较系统的科学研究工作。近三年来,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国内核心刊物(界定以北京大学图书馆编辑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为准)或国外学术刊物上发表4篇以上与申请专业有关的学术论文(其中SCI、EI、ISTP、SSCI、ISSHP收录或《新华文摘》全文转载论文每篇相当2篇核心论文),或正式出版15万字以上学术专著,或主编20万字以上教材、译著,或获市级科研成果奖前二名、省级科研成果奖前三名、国家级科研成果奖前五名。

5.文科和理科基础学科的教师必须有在研科研项目(前二名),其他学科教师在研经费2万元以上(经费计算参照《集美大学科研人员聘任及考核办法》)。

6.凡是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二级学科硕士点学术带头人(以我校申报当年所填写的《申报表》为准),且符合上述条件1、2、3者,也具备申报硕士生导师的资格。

二、遴选和聘任程序

1.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集美大学申请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审批表》,提供相应的科研和教学成果证明材料。

2.所在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受理申请并组织初审,审核申请人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及是否符合基本条件,并将初审结果报校学位办。

3.校学位办复核申请材料后,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复审表决,确定聘任的人选名单。

三、其他

1.学校每年根据当年度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和各学科、专业录取考生情况,在每学年的第二学期进行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和聘任工作。外单位兼职硕士生导师任职资格申请的条件和审核程序与本校专职相同。

2.指导教师在三年内没有新的科研成果,或连续三年没有指导新的硕士研究生,或不认真履行指导教师职责,不能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或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指导研究生,经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认定,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不再担任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特殊情况下,由校学位办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直接取消任职资格。

3、硕士生导师因出国访问或其它原因需要较长时间(三个月及以上)离开学校时,必须经学院领导同意,并对研究生指导工作做出妥善安排,报研究生处备案。

四、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原集大教[2003]21号文附件1《集美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和聘任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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