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美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教育管理工作,保证培养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有关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管理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管理模式
第二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采取校、院两级管理模式。
第三条 学校成立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负责制定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发展规划,协调指导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和管理工作。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设立办公室,挂靠研究生处,具体负责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招生录取、培养质量监控及学位授予等工作。
第四条 各相关学院设立专业学位教育工作小组,协助研究生处做好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招生录取工作,负责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日常教学管理、导师遴选、论文指导与开题、中期检查、论文答辩及学位资格审查等工作。组长由院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研究生教育管理工作的副院长担任,并配备专人具体负责。
第三章 招生录取
第五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报考条件应符合国家招生政策的有关规定及学校当年招生简章中的具体要求。
第六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学校组织的专业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方式。录取按照国家及各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各学院成立专业学位研究生面试工作小组,负责专业学位研究生面试工作。面试工作小组由3-5名具有副高以上职称、办事公正、责任心强且无直系亲属报考的教师组成,面试工作小组成员名单须报研究生处审核。
第八条 面试注重考察学生的政治思想、综合素质及从事专业工作的潜在能力,实行差额面试。
第九条 录取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应签署《集美大学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委托培养协议书》或《集美大学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自筹培养协议书》,并按协议缴纳培养费。
第四章 入学与注册
第十条 取得入学资格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效身份证明,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须向所在学院办理请假手续(请假时间不能超过两周),并报研究生处备案。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不可抗力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应于每学期开学到各学院注册。不能按期注册者,应办理请假手续,无故不注册者,取消其在校学习资格。各学院应在规定注册报到日期后的第三周将注册学生名单报研究生处。
第五章 培养目标
第十二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应当较好地掌握党的基本理论,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高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积极为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十三条 较系统地掌握本学科领域的基础理论和专门知识,具备较宽广的相关学科知识,能够较熟练地阅读本学科领域的外文资料。熟悉我国相关行业的现状,熟悉国家的相关政策和法规,了解本学科领域的发展动态和趋势。
第十四条 有较强的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和理论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有较强的统筹决策、组织管理和业务实施能力。能独立担负技术服务、技术监督、管理与开发、项目规划与实施等工作。
第十五条 身体健康。
第六章 学习年限和培养方式
第十六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习年限一般为3~5年。
第十七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采取进校不离岗的方式学习,在学校集中学习的时间累计不少于6个月。
第十八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实行双导师制,分别由我校具有实践经验的导师和基层业务部门导师一起组成指导小组,联合指导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学位论文。
第十九条 校内导师的遴选参照《集美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和聘任暂行办法》执行,对有丰富社会实践经验的教师,在学位和发表论文等方面的条件可适当降低要求。
选聘的第二导师应具有学士及以上学位和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业务专长应当与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位论文的研究内容相符,具备对研究生进行指导的能力并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申报第二导师的人员应填写《集美大学申请专业学位研究生第二导师审批表》,经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报校学位办审批。
第二十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采取课程学习、基层实践、文献阅读、专题讨论和撰写课程论文等方式进行。在课程学习上提倡专业学位研究生自学,但课堂讲授时间不得少于各专业领域规定的学时。专题讨论与撰写课程论文应在导师或导师小组的指导下进行。
第二十一条 学院在培养过程中要积极创造条件,广泛进行学术交流和合作研究,以开阔视野,活跃学术思想。校内导师要通过各种方式对专业学位研究生进行经常性的学术指导,在学位论文工作与撰写期间,导师当面指导研究生的时间一年累计不少于一个月。
第七章 培养方案和培养计划
第二十二条 招收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学院,应当根据全国专业硕士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制定出本学科领域的培养方案。在制定培养方案时要广泛征求有关专家和业务部门专家的意见。培养方案一经制定,要相对稳定,若根据学科领域的发展需适当调整时,必须报研究生处审批。
第二十三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后,按照各学科领域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制定个人培养计划,并填写《集美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计划表》,经所在学院审查,报研究生处审批后执行。
培养计划一式4份,导师、研究生、所在学院和研究生处各一份。培养计划一经批准不得随意更改,若需调整应由导师提出,学院审查,研究生处审批。
第八章 课程设置和学分
第二十四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课程按培养目标并结合基层业务部门的需要设置,课程体系应体现整体性、综合性、宽广性和实用性,注重优化知识结构和培养综合能力,课程内容应当反映本学科领域的先进水平,并注重案例教学。
第二十五条 开设的课程应有相对稳定和较为系统的教学大纲,明确规定学习内容、学习方式、学时分配、考核方式、学分、适用学科领域、主要参考书目等。
第二十六条 课程设置实行学分制。专业学位研究生至少应修满30学分,其中学位课程的学分为18~21学分。每门课按18学时1学分计算。
第二十七条 凡培养计划中规定学习的课程,专业学位研究生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修完。
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前,经研究生处批准随研究生学习或进修过该门课程,并同堂考试取得规定学分可以申请免修。
第九章 课程考核及成绩管理
第二十八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计划中规定学习的课程都要进行考核。考核包括考试和考查两种。学位课程考核原则上均采用考试方式;选修课可采用考试或考查方式;文献阅读和专题讨论等教学环节,可采用考查方式。考试可以采取课堂笔试、课程论文、课堂笔试加课程论文等方式进行,笔试可以闭卷,也可以开卷,由任课教师根据培养方案对课程的要求决定。但学位课应当有一定量的课堂笔试。
第二十九条 试题应重视考查专业学位研究生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应有一定的深度和广度。命题时,要注意难易程度,份量适当。考试前不允许指明重点或暗示考试范围。
试题用统一命题纸,由任课教师命题,报学院审定。考试时间根据上课时间灵活安排,学位课考试安排表需在考试前5个工作日报研究生处备案。
第三十条 考试成绩按百分制评定,考查成绩按优、良、中、及格、不及格或合格与不合格评定。学位课70分为合格,其他课程60分为合格,达到合格要求的方可获得学分。
第三十一条 教师应当在考试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将试卷、《集美大学研究生课程成绩考核登记表》和《集美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考勤签到表》送交研究生所在学院,由所在学院研究生教学秘书存档。
第三十二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应遵守课堂纪律,不允许迟到、早退和缺课。集中授课时,每堂课均要考勤,缺课超过所学课程实际学时的1/3者,不得参加所学课程考试,只能随下届专业学位研究生重修。
第三十三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考核成绩不合格可重修一次,但重修需要办理进校旁听手续,重修课程的学习和考核要求与同时上课的专业学位研究生相同。专业学位研究生一学期内有两门学位课程考核不合格,或一门学位课程考核不合格经重修后仍不合格者,不予毕业,可酌情发给结业证书或进修证明。
第三十四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因病不能参加考试者,必须事先持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向学院提出申请,经学院审批,报研究生处备案后方可缓考;因事请假者,须经学院批准,研究生处同意后,方能缓考。无故不参加考试者,以旷考论,成绩以零分记。
第十章 中期考核
第三十五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中期考核在课程学习结束后进行。各学院成立中期考核小组,对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思想政治表现、课程学习等方面进行全面考评。中期考核结果报研究生处审核,审核通过者方能进入论文阶段。
第十一章 论文开题报告
第三十六条 进入论文阶段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应做好论文开题报告。在经过认真调查研究,查阅大量文献资料的基础上,由研究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交《集美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报告书》,学院接到报告书后,应当及时组织开题报告会。
第三十七条 学位论文选题应体现专业学位的特点,密切结合实际,能够针对技术服务、技术监督、业务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重要问题,或针对有重要应用价值或理论意义的问题进行研究。选题应当有一定的新意和实用性。
第三十八条 开题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论文选题的目的、意义及依据,主要研究内容及创新点,研究方法及技术路线,预期结果,论文工作进度安排,实现本项目已具备的条件及经费概算等。
第三十九条 开题报告会应在学院内公开举行。开题报告审核小组以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指导小组为主,适当邀请基层业务部门的专家参加。
第四十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汇报完开题报告后,经过开题报告审核小组全体成员提问、答辩及讨论后形成初步的可行性审核结果。审核结果分以下几种:(1)开题报告可行,同意开题;(2)开题报告原则上可行,个别地方需修改完善,限期完成后由审核小组组长审阅,合格后方为通过;(3)开题报告不可行,须重新开题,且限期完成。审核结果经审核小组全体成员同意后填写《集美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审核表》,经组长签字方为有效。
第四十一条 开题报告会的时间一般应距论文答辩时间间隔一年,具体时间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不能超过此规定所要求的时间范围。
对不能按期进行开题报告或虽已开题但经两次审核均没有通过者,则跟随下一届专业学位研究生重新开题。
第四十二条 开题报告会结束后,学院应将《集美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审核表》及通过的开题报告存入本人业务档案。
第十二章 论文中期检查
第四十三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在学位论文工作期间,所在学院应组织有关专家对其论文工作情况进行中期检查。
第四十四条 论文中期检查程序为个人汇报、导师介绍情况、现场查看和专家评议等,检查结果填入《集美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论文中期检查登记表》,由所在学院存入本人业务档案。
论文中期检查结果分为两种:论文课题进展顺利,通过检查;限期改进,重新检查。对限期改进者,要求加强论文制作工作,在1~2月内重新提出检查申请,如检查仍有问题,将视为未通过。论文中期检查未通过者,按有关规定跟随下一届专业学位研究生重新开题。
第四十五条 论文中期检查结果将作为学位论文答辩资格审查的条件之一,检查未通过者不能进行学位论文答辩。
第四十六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学位论文中期检查可以在我校或在基层业务部门进行。
第十三章 学位授予
第四十七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经过课程学习和课题研究,完成培养方案中所规定的学位课和选修课,完成开题报告和论文中期检查,在答辩前3个月向所在学院提交学位论文答辩申请材料。
第四十八条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受理学位论文答辩申请后,安排资格审查小组对申请人的课程学习情况(根据培养方案审查,包括学位课程科目、成绩、学分及课程总学分等要求)、学位论文水平、论文工作原始记录、政治思想品德等方面进行审查。如涉及涉密论文,需由学位申请人的指导教师提出申请,经指导小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批,方能确定密级和保密年限。资格审查小组人数中,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一般不少于2人。
第四十九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论文评阅人由2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同行专家担任,其中校外(申请人所在单位除外)的专家不少于1人。指导教师不能作为论文评阅人。申请正常或延期答辩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其论文评阅人、答辩委员会委员可由指导教师推荐,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批聘请。申请提前答辩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其论文评阅人、答辩委员会委员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直接聘请,指导教师不得参与,评阅人、答辩委员会委员的要求不变。
第五十条 学位论文的抽查工作参照《集美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双盲”评审暂行规定的通知》执行。
第五十一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论文答辩委员会由3至5名(导师参加必须5名)熟悉本领域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同行专家组成,其中校外(申请人所在单位除外)的专家不少于1人。设有双导师的只允许1位导师参加答辩委员会,且不能担任答辩委员会主席,其他导师组成员可参加答辩会但不作答辩委员。提前答辩人员的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聘请,指导教师不能参与。
第五十二条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通过学位论文答辩的学位申请人进行审查,并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建议授予学位人员名单。未通过审查者,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就是否同意其修改论文重新答辩、申请学位作出决议。
第五十三条 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同意授予硕士专业学位的研究生,学校颁发由教育部统一印制的硕士专业学位证书。
第十四章 其 它
第五十四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在学期间应严格遵守国家政策法令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对违纪违规者,参照《集美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给予相应处分。
第五十五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徽及研究生证的管理按全日制在校研究生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十六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应在答辩之前缴纳完全部培养费用,否则,学校不受理其学位论文答辩申请。
第五十七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过程的原始材料(课程考试试卷、中期考核表、开题报告表等)由学院集中保管。
第五十八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的奖惩材料、成绩单、入学证明材料、学位证书等由所在学院按协议书规定发放。
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