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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请新增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单位的通知

[日期:2009-06-03] 来源:  作者: [字体: ]

关于申请新增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单位的通知

 学位办[2003]1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教育厅(教委),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司(局),中国科学院人事教育局,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教育部直属高等院校: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进专业学位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学位[2002]1号)文件精神,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需要,促进专业学位教育积极发展,提高专业学位人才在高层次人才中所占比例,加大专业学位人才的培养规模,经研究,决定进一步扩大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单位数量。现就申请新增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单位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可申请的专业学位类别

法律硕士(J.M),教育硕士(Ed.M),工程硕士,农业推广硕

士,兽医博士、硕士,临床医学博士、硕士,口腔医学博士、硕士,公共卫生硕士(MPH),工商管理硕士(MBA)、公共管理硕士(MPA)。

二、  申请的基本条件

申请新增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单位的基本条件详见附件一。

三、申请办法

1.有关研究生培养单位,如具备申请新增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单位的基本条件,可向所属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申请单位请填写附件二的申请表(法律硕士、教育硕士、

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填写《新增专业学位培养单位申请表》;工程硕士,填写《新增工程硕士培养单位申请表》;农业推广硕士,填写《新增农业推广硕士培养单位申请表》;兽医硕士,填写《新增兽医硕士培养单位申请表》;兽医博士,填写《新增兽医博士培养单位申请表》;临床医学博士、硕士,口腔医学博士、硕士,公共卫生硕士,填写《新增医学专业学位培养单位申请表》。申请表可从http://www.moe.edu.cn/moe−dept/xueweiban/index.htm网站下载)。

3.今后,每年将开展新增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单位的申报工作。请有关单位注重加强相关建设,具备相应培养能力和水平时才可提出申请。申请报告和填写的申请表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在每年8月底前,一式十份报到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四、审批办法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委托各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对有关单位的申请进行审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审议结果,批准新增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单位。

五、2003年申请工作安排

鉴于2003年的工作安排,今年的申请工作提前进行。有关主管部门和教育部直属高等院校如申请,请在今年515日前,将申请报告和填写的申请表,一式十份报到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2003年暂不开展新增临床医学博士和公共卫生硕士(MPH)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单位的工作。

请各主管部门将本通知转发所属有关单位。

附件:一、申请新增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单位的基本条件

二、新增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单位申请表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二○○三年四月七日

附件一(3:

 

申请新增工程硕士培养单位的基本条件

 

一、已是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研究生培养具有一定规模,培养质量高,社会评价尤其是工矿企业和工程建设部门的评价好。

二、在较宽的学科领域具有博士或硕士学位授予权;在拟培养工程硕士的工程领域所覆盖的主干学科,已有工学博士或硕士学位授予权并已授予至少3届工学硕士学位。

三、有一定数量的既有工程实际经验,又有较高学术水平的指导教师。

四、与工矿企业、工程建设部门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以及人才培养等方面有较稳定的协作关系,并有继续合作的良好基础,能为培养工程硕士提供较好的工程实践与教学活动场所。

五、管理机构健全,教学管理制度规范,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管理人员落实;能够准确理解和把握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特点,有保证工程硕士研究生教育顺利实施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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